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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63號

原告
日商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森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給付貨款,而此筆貨款乃係因兩造於民國98年4 月20日所簽訂之「經銷買賣契約書」所生,依該契約第11條約定:關於本契約之一切訴訟,雙方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無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首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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