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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34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346號

原告
潘莉喻
被告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湖林麗
被告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以99年度補字第85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此裁定已於99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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