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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44號

退還交易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44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庚○○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退還交易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808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104,660 元,應徵收裁判費81,289元,原告尚應補納裁判費4,4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交易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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