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庚○○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退還交易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808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104,660 元,應徵收裁判費81,289元,原告尚應補納裁判費4,4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