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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49號

原告
乙○○
被告
東園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000 萬元,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00 元,於扣除其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63,500 元,經本院於99年8 月23日以99年度補字第11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9年8 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是原告至遲應於99年9 月4 日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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