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曾玉屏
- 被上訴人
-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永祥
- 被上訴人
- 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芳
- 被上訴人
-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宗
- 被上訴人
-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宏
- 被上訴人
- 環宇總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大瑋
- 被上訴人
-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義盛
- 被上訴人
- 振順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均於99年11月15日送達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