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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 被上訴人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34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 人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戊○○律師 丁○○ 己○○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15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605 元,應繳裁判費為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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