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繳、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 被上訴人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34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 人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戊○○律師 丁○○ 己○○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15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605 元,應繳裁判費為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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