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裕玹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裕燿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裕耀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燿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