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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首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陳金月

債務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經嘉

義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出附卷之98年度裁全字5124號假扣押裁定(嘉義地院聲請卷9 頁),雖屬本院所命為,惟該裁定之債權人為易靖邦,與本件聲請人所指之相對人即債權人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下稱品華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易陳金月為易靖邦之母親)不同,是本院雖屬命假扣押之法院,亦無從命非該假扣押債權人之本件相對人品華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所請自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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