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寶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常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現經本院民國99年度執全字第687 號執行命令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3,025,000 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消費借貸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99年5 月6 日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212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以1,000,000 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3,000,000 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嗣以現金1,000,000 元為擔保後(本院99年度存字第1181號),本院已依相對人之聲請就聲請人對於第三人即合作金庫光華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港都分行之債權,在3,000,000 元及程序費用1,000 元、執行費用24,000元之範圍內,實施假扣押在案,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687 號假扣押事件核閱無誤。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主張對於聲請人之消費借貸債權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調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 至20頁),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