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正泰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