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永宏律師
- 被告
-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民國99年9 月2 日撤回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存在之聲明,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3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