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 告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民國99年9 月2 日撤回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存在之聲明,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3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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