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02號
- 原告
- 臺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旭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5,335 元(計算式:本件訴訟繫屬為民國99年8 月18日,按當日中央銀行網站公布之「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計算,新臺幣31.966元/美金×美金78,375元=2,505,33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