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40號
- 原告
- 日商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淞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8,300 元,應繳裁判費52,6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1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