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6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正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正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74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告與被告正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74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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