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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4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24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34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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