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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4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告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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