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 原告
- 中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11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