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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告
華達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原告與被告吳依庭即合真會計事務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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