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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盧怡秀

  • 當事人
    郭福庭即永暉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郭福庭即永暉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97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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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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