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台灣太陽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力威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6,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