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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台灣太陽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力威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6,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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