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寅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3,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