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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告
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永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姜茲玫即必強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60,

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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