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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傑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21,1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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