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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告
忠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49,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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