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8號
- 原告
- 忠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49,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49,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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