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4,54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莊豐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