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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9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告
乙○○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在兩造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違法解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自民國(下同)99年4 月24日非法解僱之日起,至同年5 月23日被告應給付之已到期薪資。故就原告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因原告約40歲,薪資給付請求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其可向被告領取薪資之期間,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73,600 元(每月17,280元×12月×10年=2,0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5日內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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