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在兩造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違法解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自民國(下同)99年4 月24日非法解僱之日起,至同年5 月23日被告應給付之已到期薪資。故就原告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因原告約40歲,薪資給付請求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其可向被告領取薪資之期間,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73,600 元(每月17,280元×12月×10年=2,0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