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玫律師
- 被告
- 毅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毅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