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0號
- 原告
- 家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4,734 元,應繳裁判費89,3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8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