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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0號

上訴人
鑫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淑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福庭因99年度訴字第1100號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73,

4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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