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5號
- 上訴人
- 原告
-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文
- 被上訴人
- 被告
- 可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宏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利工程有限公司、劉家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