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 上訴人
- 蘇煌泉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本院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所有權歸屬有爭執之11只貨櫃於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70987 號執行程序所鑑定之價格新臺幣550,000 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