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訴人
蘇煌泉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本院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所有權歸屬有爭執之11只貨櫃於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70987 號執行程序所鑑定之價格新臺幣550,000 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