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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2號

上訴人
常亨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俊瑋
被上訴人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鍾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7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6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關於本訴部分,本件上訴人係提起客觀訴之預備合併,其

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000 元;

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63,8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先位聲明價額最高者,核定本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684,000 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496,380 元,是以,上訴利益金額合計3,180,38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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