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常亨實業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瑋
- 被上訴人
-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鍾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7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6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關於本訴部分,本件上訴人係提起客觀訴之預備合併,其
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000 元;
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63,8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先位聲明價額最高者,核定本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684,000 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496,380 元,是以,上訴利益金額合計3,180,38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