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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蕭春美徐信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春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信杰 徐阿乾 徐信熾即長青溫泉渡假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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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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