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藍顯裕
被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王
被告
朱義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參佰貳拾柒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參佰貳拾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