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7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藍顯裕
- 被告
-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王
- 被告
- 朱義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參佰貳拾柒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參佰貳拾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