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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告
浚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訴訟代理人
陳祈中
被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丁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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