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1號
- 原告
- 翔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原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被告
- 石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士元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1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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