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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告
翔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原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被告
石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元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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