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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億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火
被告
張耀中

翁連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耀中、翁連波間民國99年度訴字第805 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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