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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7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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