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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返還買賣價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燊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5,702,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293元;反訴

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6,424,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6,985元,合計183,27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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