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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吳文婷

  • 當事人
    蘇貞菊蘇泳通蘇貞華蘇麗錦許瑞元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   告 蘇貞菊 原   告 蘇泳通 原   告 蘇貞華 原   告 蘇麗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騰舜 被   告 許瑞元 被   告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團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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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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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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