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冠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日圓壹仟肆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冠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銳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9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約定書各條款之約定。又被告冠銳公司嗣後陸續向原告借款2 筆合計1,000 萬元,約定如附表一所示授信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8 條之情事時,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冠銳公司於97年11月19日與原告簽訂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被告以記帳方式進口所需之國外應付帳款融資,以每筆不超過180 天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率3.9%計付,遲延償還時,願依原貸款利率、遲延日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年率2.5 %」與遲延日原告銀行「外幣貸款利率」中最高者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到期被告均未為清償,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開發信用狀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本息攤還表、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各2 份、保證書、授信契約書、央行結帳匯率表、基準利率變動表、外幣存放款利率表各1 份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金額為審核之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斟酌上情,是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開發信用狀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 授 信 期 間 │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違約金起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間 │ │ ├─┼────┼────┼────────┼───────┼────┼──────┼───────┤ │1 │500萬元 │500萬元 │自97年11月25日起│自98年4月26日 │週年利率│98年5月27日 │逾期6個月以內 │ │ │ │ │至98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 │2.637%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2 │500萬元 │500萬元 │自97年11月25日起│自98年4月26日 │週年利率│98年5月27日 │逾期6個月以內 │ │ │ │ │至98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 │2.637%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附表二: ┌─┬────┬────┬────────┬───────┬────┬──────┬───────┐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 授 信 期 間 │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違約金起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日圓) │(日圓) │ │ │ │間 │ │ ├─┼────┼────┼────────┼───────┼────┼──────┼───────┤ │1 │12,200,0│3,766,47│自98年3月31日起 │自98年3月31日 │週年利率│98年5 月1 日│逾期6個月以內 │ │ │00元 │3元 │至98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 │3.9%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2 │10,400,0│10,400,0│自98年4月24日起 │自98年4月24日 │週年利率│98年5月25日 │逾期6個月以內 │ │ │00元 │00元 │至98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 │3.9%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