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原告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榮津
- 訴訟代理人
- 周崇賢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4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為政府機關,且係因國有土地之撥用而涉訟,應屬公法事件,原告復主張於本件屬公法事件之情形下,其請求權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則本件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