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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請人
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6 月
    1 日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9 月1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
    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9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99年3 月15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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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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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首席書桌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50,846元        │98年6月1日    │AL0000000   │      │
│    │公司姚進成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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