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0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0號
- 聲 請 人
- 甲○○○○○○○○.
-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言詞辯
-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9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900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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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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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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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電漿股份│台灣中小企│015783 │10,176元 │98年9月30日 │AW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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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灣電漿股份│台灣中小企│015783 │3,822元 │98年10月31日 │AW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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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鄭明光即永一│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998元 │98年9月30日 │AV0000000 │ │
│ │企業行 │業銀行北高│7 │ │ │ │ │
│ │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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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高成電機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6,725元 │98年10月10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東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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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路寶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42,840元 │98年10月25日 │FN608595 │ │
│ │公司 │行大順分行│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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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益曄興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5,413元 │98年10月27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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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益曄興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7,586元 │98年9月27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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