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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請人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生健貿易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81,375元 │98年9月26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七賢分行│50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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