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經本院於
民國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將該裁定刊登於98年12月10日之台灣新生
報。茲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顯見附表所示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98年度
司催字第1044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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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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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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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日郵碼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20,160元 │98年4月27日 │U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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