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號

聲請人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5 月17日
    被竊,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6 月9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
    字第47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6 月9 日刊登該
    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98年12月8 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吉弘機械股份│高雄銀行楠│000000000000│122,237元       │98年8月31日   │AN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梓分行    │            │                │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