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明全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紀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嗣經聲
請人於99年2 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
確,並提出聯合報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
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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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除字第6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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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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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乙同興業有限│台灣銀行前│000000000000│305,320元 │99年1月20日 │AC0000000 │ │
│ │公司 │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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