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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1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巨工程行  │臺灣新光商│00-0000000  │200,000元       │98年9月30日   │AZ0000000   │      │
│    │            │業銀行路竹│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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