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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尚品洋行有限│高市農會信│24627       │70,000元        │97年3月31日   │FA0000000   │      │
│    │公司        │用部後勁分│            │                │              │            │      │
│    │            │部        │            │                │              │            │      │
├──┼──────┼─────┼──────┼────────┼───────┼──────┼───┤
│002 │凌春        │橋頭農會信│00-0000000  │50,665元        │97年3月20日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
│003 │許瑞娟      │梓官農會信│00-0000000  │16,690元        │97年3月18日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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