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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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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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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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品洋行有限│高市農會信│24627 │70,000元 │97年3月31日 │FA0000000 │ │
│ │公司 │用部後勁分│ │ │ │ │ │
│ │ │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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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凌春 │橋頭農會信│00-0000000 │50,665元 │97年3月20日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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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許瑞娟 │梓官農會信│00-0000000 │16,690元 │97年3月18日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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